遵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遵县合医发〔2015〕9号
关于我县参合农民在新蒲新区就医的相关
新农合报销管理规定
各镇(乡)合医办、定点医疗机构:
由于我县地理位置具有特殊性,现对我县参合农民在新蒲新区就医产生的住院医药费用报销事宜作以下规定:
一、非急诊急救到新蒲新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住院的,不予报销。
二、因急诊急救到新蒲新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住院的,按照《遵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县府办函〔2014〕147号)第六条第(一)点中“两城区非定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急救急诊”类报销方案报销。
三、 在新蒲新区民营医院住院的一律不予报销。
四、 以上规定从2015年3月1日0时起执行。
2015年2月6日